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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左右,池某(另案處理)與李某、張某商議,利用池某經營的酒店向有關單位申請四臺外幣POS機,由張某提供境外信用卡信息,通過刷卡套現。
2019年9月起,張某先后聯系了可以提供境外信用卡信息的鄭某(另案處理)、留某等人,后李某、張某、鄭某及留某四人多次至酒店棋牌室里用pos機操作刷卡,每天都刷到pos機的最大額度,直到幾天后pos機被刷爆了才停手。

經審計,至2019年9月24日,李某等人共刷卡交易210筆,成功120筆,金額300余萬元,池某等獲取手續費89萬元,其余資金由張某等人分贓。
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,支付公司需要先行將金額支付給商戶,收取手續服務費,然后由卡組織再將資金支付給支付公司。9月20日,支付公司收到通知:visa公司拒付了三筆該酒店的交易,隨著時間推移,又有更多該酒店的交易被發卡行以欺詐交易為理由提起拒付退單。
10月11日,該支付公司到公安機關報了案。
浦東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:李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,數額特別巨大,以信用卡詐騙罪提起公訴。
近日,浦東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,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,罰金人民幣十萬元;判處留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,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。